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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

2014-10-01 作者:姜舟斌 来源: 浏览次数:0

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
 
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,科学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对象与组织
1.师德考核对象是信息已被采集进“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”在我省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学校、小学、普通中学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教师
2.全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,在省教育厅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。各市、县(区)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,以学校为单位具体实施。
3.各地各校要成立师德考核工作组,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,分管领导任副组长,其他班子成员、中层干部代表及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。学校考核工作组中,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%。
二、考核时段
教师师德考核应在学年末(6月)进行,考核教师一学年内师德表现,首次考核时段为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。
三、考核内容与等次
1.主要考察教师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情况,以及是否有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,是否有违反《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“八不准”》情况等。
2. 原则上按照《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》(附后)评价教师。考核结果分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。各地各学校可结合实际,细化考核标准,进一步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。
3.教师师德考核实行百分制。总分在80分以上为优秀,70—79分为良好,6069分为合格,60分以下为不合格,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20%。
4.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查实,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:
(1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;
(2)歧视侮辱学生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3)性侵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;
(4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;
(5)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;
(6)向学生推销、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,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;
(7) 在招生考试、职务(职称)评审、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;
(8)其它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。
四、考核程序和方式
1.教师师德考核基本程序是:个人自评总结——考核工作组考核、定级——校内公示。
2.考核按照《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》,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:
(1)本校教师民主测评(占30%);
(2)所任班级学生、家长民主测评(占30%);
(3)学校考核工作组综合评分(占40%)。
3.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考核、测评表,考核结果载入教师档案。
五、奖励与惩处
1.对师德考核为“优秀”的教师,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。同等条件下,师德考核为“优秀”的,在评优评先、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。
2.师德考核“不合格”者,年度绩效考核应评定为“不称职”,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、职务(职称)评审、岗位聘用、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。师德考核“不合格”、可不受纪律处分的,给予批评教育和3个月整改期限;应受纪律处分的,按纪律处分规定和程序办理。对触犯刑律、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考核结果登记
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,将考核情况和结果载入教师档案。同时,省教育厅依托现有的“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”,每年6月至9月组织各地各校上网登记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结果,分省、市、县、校四级管理,分级上传汇总,按权限查询。具体登记办法另行通知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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